东大亮剑“长臂管辖”,全球博弈进入对攻新阶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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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识别之眼:四大标准锁定目标(第六条)‍。

反击的前提是精准识别。《条例》第六条确立了四大识别标准,如同一套高精度的“敌我识别系统”:

国际法标准: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。例如,某国未经世界贸易组织授权,单方面对东大加征关税,即属此类。

关联适当性标准:有关措施与东大的关联是否适当、合理。例如,某东亚国家动辄扬言要“干预”台海事务,这纯属将其国内政治野心强行与东大核心利益挂钩,是典型的“碰瓷式”关联。

危害性标准:是否不合理地危害东大的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。巴拿马强行废除港口合同,直接侵害东大企业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,便是赤裸裸的例证。

兜底条款:“其他相关因素”。这一“万能条款”为东大预留了充分的战略灵活性和应对未知挑战的空间,确保任何新形式的恶意行为都能被纳入审查范围。[page]

第三,反击之拳:三类措施层层递进(第九条)‍。

一旦被认定为“不当域外管辖”,第九条规定的反制措施将立即启动,分为三个层级,可单独或组合使用: